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是什麼?

一、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是什麼?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是什麼?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投資人除承擔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對企業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連帶性義務,即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自己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這就賦予了普通合夥企業具有人合性,因此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應以合夥企業財產承擔責任爲前提,即只有在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才由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合夥協議中包括哪些內容?

1、合夥企業的名稱(或字號)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夥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夥企業的經營以及設定的存續期限;

4、合夥企業的設立日期;

5、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6、合夥人的投資形式及其計價方法;

7、合夥的退夥和入夥的規定;

8、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率;

9、付給合夥人貸款的利息;

10、付給合夥人的工資;

11、每個合夥人可以抽回的資本。

三、哪些情況下合夥企業解散?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綜上所述,有的合夥企業是普通合夥,幾個人簽訂合夥協議,規定各自權利義務等。企業對外出現債務後,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用個人財產支付,當然這個必須在企業財產無力承擔之後,才由合夥人承擔。合夥人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確定分擔債務比例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