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不共同承擔債務怎麼辦?

一、夫妻不共同承擔債務怎麼辦?

夫妻不共同承擔債務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二、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能認定爲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將下列情形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對於所欠下的債務有着明確的意思表示,一起承擔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要求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間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三、若夫妻一方在離婚時,還需要承擔共同債務嗎?

夫妻雙方對於共同財產擁有共同的所有權和處分權,離婚時,要求怎麼分割財產可以協商處理,但是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所需要承擔的共同清償義務。權利可以放棄,但是義務不能拋棄。所以,無論一方在離婚時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也不論分得多少共同財產,都要承擔共同債務。

四、夫妻間一方死亡,還需要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嗎?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6條的相關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裏的“連帶清償責任”不是說要生存的一方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事實上,夫妻一方死亡後,不代表所承擔的債務會隨着死亡而終止,“死者的個人財產”仍需要和生存一方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離婚時不僅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時也是需要將共同的債務進行分割的,具體的償還比例會根據雙方協商來確定的,如果說夫妻中的一方出現了死亡等意外情況後,另一方也是需要一併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共同債務進行償還,履行共同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