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相互債權債務存在。我國法律並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爲借款合同的主體,夫妻之間可能會存在借貸關係;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不違背公序良俗就也是有效的。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