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李X、於X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王XX,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住遼陽市文聖區。

王XX與李X、於X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曾X,遼寧德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徐寧,遼寧德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住遼陽市白塔區。

被告:於XX,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住遼陽市宏偉區。

原告王XX訴被告李X、於XX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7月5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及委託訴訟代理人曾X、徐寧、被告李X、於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60,307.53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是多年朋友關係,被告李X和被告於XX系夫妻關係,二被告共同經營宏偉區XX體育彩票站。2015年年底被告李X稱其經營的彩票站資金困難向原告借信用卡透支點錢用來週轉一下,原告將自有的尾號爲6572的建設銀行信用卡交給二被告,二被告稱保證按時歸還欠款。後二被告多次利用該信用卡透支,共透支20,307.53元。被告李X隨後又找到原告借款4萬元。至此二被告共欠原告借款60,307.53元,5月,銀行開始向原告催款,後原告找到二被告,二被告拒不還款。

被告李X辯稱,我認可原告的請求。但時間是在2016年我拿到的建設銀行卡。錢沒有用於家庭生活支出,我前妻對這些事不知情。我賭輸了170萬元左右。我有收據。債務是我個人的。

被告於XX辯稱,原告起訴我不承認,我沒向任何人借過錢。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原告王XX提交如下證據:,1、建設銀行欠款的流水記錄,證明信用卡實際欠款情況。2、王XX與二被告的通話錄音,證明二被告對欠款事實的確認及被告於XX確認還款的情況。被告於XX在和王XX的錄音時親口提到“你放心吧,我說氣話是氣話,但我不能把王XX扔底門,他也不容易,……我跟李X研究一下,哪怕週轉一下,手頭寬鬆一下,我給他還都行”。3、徵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證明原告的信用卡被被告使用後的相關情況。

被告李X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無異議,但認爲是其個人債務。

被告於XX質證意見:證據1我不清楚。證據2我跟王XX說李X欠的錢如果我有能力我不能坑人。但我現在沒有錢了。當時原告去我店裏,我說我們是朋友,我不知道這事,但如果李X確實欠你錢,因夫妻一場如果我有能力,我可以幫忙償還,但我現在沒有錢,李X的債務我不能承擔。證據3我不清楚。

本院對原告王XX提供的證據認證如下:原告王XX提供的證據1、3符合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能夠證明待證事實,予以採信。證據2、系案外人王XX與被告於XX的通話,被告於XX並無明確的承諾還款的意思表示,且其當庭表示對本案債務不予承擔,故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待證事實,不予採信。

被告李X未提供證據。

被告於XX提供證據如下:賭博的單子,證明錢是李X賭博用了。

原告王XX質證意見如下:證據1、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提出異議,該證據組成部分有三部分,第一是充值資訊,第二是電腦截屏,第三是賬目流水,該三部分均不能體現被告稱的證明目的。首先無論該證據的真實與否,在我國法律及領土上不允許出現賭博或變相賭博的相關行爲,該行爲的初始性即違法;第二對電腦截屏無法體現是由被告親自操作並完成相關投注;第三該證據形式表現爲銀行流水部分也均爲一般打印件,在任何一臺打印機上均可以完成,因此該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李X是否參加賭博及所謂的輸錢事實。證據2、對三份活期資訊真實性有異議,因爲該三份證據均沒有銀行的確認蓋章,對關聯性有異議,只證明了李X的個人資訊,並沒有證明被告於XX的相關資訊,同時從該資訊上無法體現所謂的賭博事實。

被告了李X無異議。

本院對被告於XX提供的證據認證如下: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的待證事實,不予採信。

本院調取的被告李X與被告於XX的婚姻記錄表。

原告王XX質證意見:真實性無異議,與本案關聯性有異議。

被告李X、於XX無異議。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李X與被告於XX於2003年6月24日登記結婚,2017年5月2日登記離婚。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經營兩家中國體育彩票投注站,年收入30萬元以上。自2016年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被告李X用持有的原告所有的中國建設銀行貸記卡透支20,307.53元。2016年7月,被告李X向原告王XX借款5萬元,已償還1萬元,餘款4萬元至今未還。

本院認爲,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爲。被告李X用其持有的原告王XX的中國XX銀行貸記卡提取現金20,307.53元,其另向原告王XX借款5萬元(已償還1萬元),被告李X對此予以認可,即在原告王XX與被告李X之間成立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原告王XX向被告李X主張權利,證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援,被告李X應償還原告借款60,307.53元(20,307.53元+4萬元)。被告李X與被告於XX共同經營兩家中國體育彩票投注站,收入足以支付家庭日常生活,原告王XX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該債務應爲被告李X個人債務,被告於XX不負償還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X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三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王XX借款60,307.53元;

二、駁回原告王XX對被告於XX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7元、公告費交了260元(均原告預交),由被告李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姜延慶

人民陪審員  高樹良

人民陪審員  史 悅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