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只有一個存根不一定能把借出去的錢要回來。因爲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出借方應承擔借款合同成立及錢款已付的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借款事實,就存在敗訴風險。也可以透過其他手段收集證據佐證該證據的真實性,形成可靠的證據鏈。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審理。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