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跟借條的區別具體有哪些

欠條跟借條的區別具體有哪些
律師解析:欠條與借條的區別是什麼在實踐中,我們很有必要將借條和欠條二者的區別釐清,具體如下:
1、產生的原因不同。
借條主要是因借款而產生的;
而欠條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任何能以金錢爲給付內容的債都能產生欠條。
2、性質不同。
借條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借款合同關係,借條本身是借款合同的憑證,每一個借條背後都是一個借款合同;
而欠條則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結果,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單純的債權債務關係。
3、訴訟時效不同。
對於註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訴訟時效均從其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兩年。
沒有註明還款期限時,兩者的訴訟時效是有區別的:
對於沒有註明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時間爲兩年。
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斷。
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喪失勝訴權;
沒有註明還款期限的欠條,出借人也可以隨時要求返還,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日起2年,同樣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但是從出具欠條之日起,兩年內不主張權利的,喪失勝訴權。
4、證明力不同。
舉證時,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
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
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否則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援其訴求。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
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