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的償還方式有哪些

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務。個人獨資企業發生的債務是需要及時償還的,這樣才能避免債務糾紛。那麼,個人獨資企業債務償還債務需要遵守哪些規定?償還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是應該以企業的資產來償還還是個人資產償還呢?

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的償還方式有哪些

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的償還方式:

對於個人獨資企業正常經營期間所產生的債務,依照法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對其債務的承擔上,應先以其獨立的自身財產承擔無限責任,而不是既可由企業承擔,也可由投資人承擔。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1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個人獨資企業在變更登記前產生的債務,債權人在個人獨資企業在變更登記後如何進行權利主張,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如何承擔責任呢?目前,在這一問題上,尚未有法律條文直接規定,只能根據法理來判斷。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無限責任是指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投資人以個人的其他財產清償,直至全部清償。但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存在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登記(包括出售、轉讓或繼承),甚至變更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這主要是由於《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此有專門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5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事項可能涉及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或者變更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這些變更事項的存在,無疑不對法院的審判實踐產生影響。《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6條第l款規定:“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的,應當解散。”對於此項規定而發生的變更登記,本文不做論及,筆者僅就單純的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變更、個人獨資企業名稱未變更而產生的涉及債務問題的責任承擔做初步論述.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7條規定企業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可以依法轉讓或繼承。 關於個人獨資企業轉讓登記手續如何辦理的問題,法律法規並未進行規定。2000年1月13日,國家工商總局公佈施行了《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該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在公佈施行該管理辦法的同時,國家工商總局又發佈了《關於貫徹實施〈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變更姓名是指投資人的姓名發生改變,或者因轉讓、繼承致使投資人變化。根據該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轉讓只需辦理投資人的變更手續,而不需辦理原企業的註銷登記和新企業的設立登記。這就導致單純從表面上根本判斷不出個人獨資企業的轉讓情況,同時也導致在訴訟主體上,個人獨資企業在轉讓前後具有一致性,而在實際責任承擔上卻由不同投資人承擔的尷尬局面。

個人獨資企業在變更登記上,屬於合法行爲。那麼,個人獨資企業在變更登記後企業債務如何承擔?按照法人企業承擔債務的基本原理,企業債務是跟隨企業財產的,企業財產不滅失,企業法律人格不消亡,企業始終要爲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但此時的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已經發生了轉讓,受讓人(個人獨資企業在變更登記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已經支付了對價,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也發生了變化,再讓受讓人承擔原企業的債務等於加重受讓人的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

從上面的內容可以看出,對於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的償還方式是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的,償還順序也是有要求的,首先是企業自身的資產償還,然後是合夥人的財產來償還。對於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或者重組還有疑問的,可以詳情諮詢本站免費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