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承擔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發生民間借貸糾紛,向法院起訴是其中一種維權方式。按照法律中的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由當事人自己承擔的,如果沒有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那麼最終的判決結果就有可能對其不利。而一般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體現在法律上就是誰主張誰舉證。那麼,債權人承擔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債權人承擔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一、債權人承擔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爲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首先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並已經屆期,爲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並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由於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後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爲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

二、債務人應承擔什麼舉證責任

債務人抗辯的種類很多,其有可能針對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主張證據本身有問題,這時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如果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當然,債務人還可以提出反證,證明債權人所主張的事實並不存在。如果債務人有上述種類的主張,債權人則可以針對上述主張繼續提供證據,以支援自己的主張成立。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三、債務糾紛應提供哪些證據

發生債務糾紛應提供以下幾項證據: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透過什麼方式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係的證明人;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債權人、債務人在債權債務糾紛中有不同的舉證責任。就一個具體的民事糾紛案件來說,原告爲求得勝訴,就其訴訟請求原因所作的主張,爲原告主張的事實,此即爲原告的主張責任。防止受到不利判決的危險,須進行各種抗辯或防禦,其主張各項抗辯或防禦的原因,乃被告主張的事實,此即爲被告的主張責任。上文中對債務人和債權人承擔的舉證責任做出了介紹,更多這方面的知識,你可以上本站網站進行深入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