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亡貸款還要還貸款嗎?

通常在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時候,這個貸款期限都是比較長的,但一般最長也不能超過30年。而在還貸期間,要是借款人死亡貸款應該怎麼來處理呢?此時是否可以不還貸款了呢?本文整理了相關資料,將針對這兩個問題爲你分析解答。

借款人死亡貸款還要還貸款嗎?

一、借款人死亡貸款還要還貸款嗎

第一種情況是自然人擔保貸款,如果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他的親屬或是其他第三方與貸款機構簽訂了連帶還款責任合同,那麼在借款人長期欠款的情況下,貸款機構會要求擔保人履約擔保義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償還餘下所剩欠款。

第二種情況是在沒有任何第三方做擔保的情況下,借款人選擇了房屋抵押貸款方式,那麼逾期時間如果達到了半年左右的時點,貸款機構一般會向法院提起房屋拍賣的訴訟請求,所獲得的拍賣款項將優先用於清償欠款。當然,如果是失蹤人員家屬代爲還款的話,那麼在貸款全部償清之後,其家屬便能辦理房屋抵押解除登記手續,進而保住房屋。

第三種情況則是借款人當初選擇的是無抵押貸款,既沒有提供抵押物,也沒有提供第三方連帶責任人,那麼這筆貸款就不用償還了。

二、借款人死亡貸款如何償還呢?

應當區分債務人是法人還是自然人兩種情況來討論:

1、法人死亡

法人的死亡又包括法人因破產清算而消滅,以及因合併、分立而消滅,後一種情形我們會在下一問題做詳細討論,以下主要討論法人破產清算的情形。法人進入破產程序後,債權人應當及時向法院確定的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破產法》第4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第46條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債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爲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後,債務人被稱爲破產人,債務人財產被稱爲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爲破產債權,此時,破產債權只能按照《破產法》規定的順序和比例清償,但根據《破產法》第109條的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對此,沒有擔保權的普通債權人只能在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共益債務以及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各項費用之後才能獲得清償。實踐中,普通債權所獲得的清償率是非常低的。

2、自然人死亡

自然人的死亡分爲現實死亡和宣告死亡,兩者的法律效果一致。自然人死亡其債務並非當然消滅,該債務如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則其配偶負有清償義務,因此此時認定債務是否爲夫妻債務乃關鍵所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23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及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對於出借人而言所需要承擔的風險就太大了,而且這樣也不利於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要是借款人在尚未還貸完的情況下就去世的話,此時可以用其遺產來進行還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