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出具的欠條是否有效

一、未成年人出具的欠條是否有效

未成年人出具的欠條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因此,所謂的債務人在實施借款這一民事行爲時若的十週歲左右的未成年人,屬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一般來說,其數額較大的借款並非其按常理、智力所能理解並預見相關法律後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因此,未成年債務人獨立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爲,依法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事後追認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第五條第一款“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二、欠條怎麼寫纔有效

欠條一般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

(一)標題

欠條的標題一般由文種名構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間以較大字型寫上“欠條”兩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寫上“暫欠”或“今欠”字樣作爲標題,但這種標題正文則在下一行頂格寫。

(二)正文

欠條的正文要寫清欠什麼人或什麼單位什麼東西、數量多少,並要註明償還的日期。

(三)落款

落款要署上欠方單位名稱和經手人的親筆簽名,是個人出具的欠條則需署上立欠方個人的姓名。並同時署上欠條的日期。單位的要加蓋公章。

如果已經到了16歲,並且有獨立經濟能力,視爲有完全的民事能力,欠條有效力。

如果不是這樣,就沒有效力。

當事人如果沒有借條,想拿回借款的話,必須先想辦法把的借貸合同關係固定下來。其方法包括:由對方補寫借條或者還款計劃;對對方承認你們之間存在借貸合同關係談話進行錄音;尋找能證明存在借貸合同關係的證人等。若協商不成時,可以向匯款銀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向該銀行調取該匯款憑證,並要求對方還款。

關於對方下落不明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五條規定:“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

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對於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出具的欠條,一般情況下是認定爲無效的。而要是已滿16週歲卻未滿18週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話,那麼這部分未成年人出具的欠條,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簽訂的,那麼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