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違約責任超過法律規定怎麼辦?

一、借款合同違約責任超過法律規定怎麼辦?

借款合同違約責任超過法律規定怎麼辦?

個人借款合同的違約責任,應該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約定。當事人可以約定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也可以約定違約金、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二、房屋遲交付違約金賠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相關規定,將違約金定位每延期一日向買方支付買賣總價格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但是這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違約金是雙方自己透過協商定好了的,可以不是百分之五;經過調查顯示違約金過高的,可以經過法院途徑應予適當的減少。所以嚴格來說,延期交房違約金是沒有一個固定標準的。

買賣關係角度來說,買方取得房屋的對價是支付了約定的購房款,也即買方可以取得租金利益的前提是買方爲履行合同而支付了購房款。因此,如果將“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理解爲淨利益的話,買方在賣方延期交房的情況下損失的可得利益就是租金利益扣除購房成本,包括分攤的購房款及利息損失。可見,所謂買方購買房屋所佔用或借貸資金在延期交房期間的利息損失是包含在租金利益損失中的。

至於對過高的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應當調整到什麼程度,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從而留給了法官或仲裁員自由裁量的餘地。

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給購房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支付一定的違約金。購房的違約金是每延期支付一天,需要繳納購房款的萬分之五作爲違約金。另外,購房人也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並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