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起訴後要法院受理,才能根據情況進行庭前調節,沒有統一規定。如果法院要審理的案件比較多,按照新來後到的規矩,後來的案件要等前面案件審完後纔可進行。除了庭前調節,審理過程中也可以進行調節,只要認爲有必要,法院都會組織人員進行調解。《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