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的人坐牢了錢找誰要?

一、借錢的人坐牢了錢找誰要?

借錢的人坐牢了錢找誰要?

債務人服刑,欠款還能要回來。作爲債權人,需要向對方所在地的人民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審理時可以到對方服刑的監獄開庭或者詢問,並對有關證據進行質證,判決生效後,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可以查詢其銀行帳戶和其名下的財產強制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欠款人坐牢仍然可以起訴他。只是起訴地點要變,一般來說是要在被告所在地起訴,這種情況可以向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訴。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管轄

1、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正在被監禁的人,是指在監獄、看守所或者勞動改造場所被關押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已捕未決人員、已判刑人員和正在勞動改造的人。這些人的人身自由已經擺依法剝奪,脫離了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對上述人提起的訴訟,原告很難知道他們的地址,無法或者不變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而且由被告監禁地人民法院管轄,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過大,法律規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爲管轄法院是比較恰當的。

2、原告住所地管轄的例外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勞動教養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對被監禁或勞動教養的人提起訴訟,原告沒有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也被監禁或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我國有一條無限連帶責任這麼一說,我們日常的生活也經常遇到的就是監護人有這樣的一項責任。同樣在一般的民事法律條例中也對其做出過明確的規定,如果雙方有債務關係的話,欠款人如果因事入獄,我們同樣可以起訴其追究其還款責任,絕不會因其入獄而逃過此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