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實踐性合同嗎?

民間借貸是實踐性合同嗎?

民間借貸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相信很多人都對這個問題有疑惑,而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界早已經有了明確的解答。接下來,本站小編就圍繞這一問題爲大家做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實踐合同的概念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爲,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二、民間借貸是實踐性合同嗎?

生活中,我們常說的民間借貸合同,一般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而根據相關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一般爲實踐合同,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係,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係纔算正式成立。民間借貸合同正是需要出借人將借款給付借款人之後,借貸合同才能成立。因此我們一般情況下將民間借貸合同視爲實踐性合同。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三、民間借貸有哪些風險

(一)債務人信用的風險

關於債務人的身份問題,有兩點值得注意:

1、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並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

2、如果借款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確債務人是該借款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從事包括付款在內的民事行爲的。如果債權人不對債務人的身份加以明確的話,就有可能出現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二)借款用途的風險

在民間借貸中要注意惡意借貸的問題,也就是借款人籌集資金所指向的對象爲非法用途的借貸關係。對於這種借貸關係,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爲了從事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該行爲因爲違反了國家法律,也被確認爲無效。

在實踐中,往往有些借款人籌集資金是爲了從事非法活動,出借人則也往往牟利心切,未注意審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款是爲其非法活動提供資金的仍盲目出借。但是,如經司法機關查實,是可以依法沒收出借的款項,並可對違法借貸的雙方處於罰款,拘留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更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對出借人來說是得不償失的。

(三)損失利息的風險

利息風險包括沒有約定利息、約定的利息超過有關規定、約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規定等、約定利息要合法。借貸關係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爲了賺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約定也是受到國家相關法律的調整。借貸雙方要注意下面幾個問題: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標準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其利率標準。

3、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貸。

4、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四)擔保風險與防範

如果擔保主體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職能部門或者法人的分支機構,那麼這些擔保主體就可能不具備合法的資格。

向擔保人主張權利注意擔保期間,不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期間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爲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約定不明的爲兩年。

大家看過上面的文章,相信您對這個問題已經有了答案。不論您是出借方還是借款方,如果您想更進一步瞭解如何規範地簽訂民間借貸合同以及簽訂時應該注意的事項。請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竭誠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