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

在民間借貸中,經常會出現借條和欠條。那麼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是否相同呢?如果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不同的話,又有什麼區別呢?在什麼情況下,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是相同的呢?

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

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

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係,出具借條之日一般標誌着合同成立之時。從訴訟時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條註明了還款日期,那麼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註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規定。其實,債務履行期限不明確屬於履行期限未屆至的情形,債權人雖然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此情形下,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實際上存在如下幾種類型:

(1)債權人催告當時債務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

(2)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實際上,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變成了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那麼,債務人於該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如果當事人就履行期限協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個合理的履行期限後,訴訟時效自該合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3)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當即明確拒絕,而該拒絕又是在行使抗辯權,例如,債權人未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債務人拒絕即屬於行使抗辯權,或者債務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那麼,債務人的行爲不構成違約,訴訟時效期間不起算;

(4)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並有否定債權存在的意思表示,那麼,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而不論債權人是否規定有寬限期限及該期限是否屆滿;

(5)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務人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在該期限屆滿時,無論債務人是否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只要在客觀上債務人不履行,訴訟時效應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對欠條而言,如果其成因是基於借貸,那麼,此時它與借條的區別只是文字表述不同而已,在民間借貸中,把因借貸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本應寫成借條而卻寫成欠條的現象較爲普遍,對其訴訟時效的計算應按借條對待。如果欠條成因基於此前雙方存在買賣等關係,那麼,它實際上是對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欠條是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時候,由於債務人沒有能力給付或者拒不及時給付,債務人不得已而爲之的。本應立即付款、及時結清卻因無款可付而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出具欠條之日就是債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則訴訟時效應自寫下欠條的次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復(1994)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因約定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因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下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當然,如果出具欠條時寫下了還款日期,則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屆滿的第二天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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