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怎麼纔有效

債權轉讓怎麼纔有效
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爲。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纔能有效: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爲,必須符合民事行爲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根據合同性質、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即便籤署轉讓協議也無效。
(四)向債務人發出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九條
【債權的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 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