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討債技巧有哪些?

一、個人合法討債的有哪些方法?

個人討債技巧有哪些?

1、強制執行公證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覈實認爲無疑議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並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採用這種方式,使債權人省去了複雜的訴訟過程,節約了訴訟費用,不失爲一種簡便而高效的討債方法。

2、優先受償權法

按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動產抵押或質押,作爲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中的義務人,不支付保管費、加工費或運輸費用的,權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運輸的財物,拍賣或變賣優先受償。

3、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

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後,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在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只有在清償了其擔保的債權後,纔可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也可以預先行使迫償權。

4、代位追償法

債權人的代位追償權,就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權利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二、採用調解的形式討債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討債人如果不想傷和氣、結怨仇並迅速化解債務糾紛,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佈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於簽訂協議後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討債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綜上所述,當別人欠我們錢不還時,我們要理智,不能魯莽行事。我們要採取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方式合法討債。同時,還要學習些個人討債技巧,針對具體情況綜合運用多種手段,這裏小編建議大家,可以找相關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