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行使代位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着合法債權債務關係。只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援與保護,不但主體資格要合法,而且債的行爲也要合法,這不但是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要求,也是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務關係的要求。
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如果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履行期,債務人就不能對其債務人行使請求權,也就不存在債權人對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履行期是否屆滿,應依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關於履行期限的約定來確定。如果沒有約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約定不明確,應認定經過了合理的時間(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可以認定是到期的債權。
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四、債務人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這裏的意思就是隻要不是債務人自身的專屬債權,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權。
法律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三條

代位權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