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之債特定化是什麼意思

種類之債特定化是什麼意思
根據債的標的物的不同屬性,債可劃分爲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
以特定物爲標的的債稱爲特定之債,以種類物爲標的的債稱爲種類之債。在前者,債發生時,其標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後者,債成立時其標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當事人僅就其種類、數量、質量、規格或型號等達成協議
區分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的意義在於:其一,在特定之債,除非債務履行前標的物已滅失,債務人不得以其他標的物代爲履行,而種類之債則無此問題;其二,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特定之債標的物的所有權可自債成立時發生轉移,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隨之轉移,而種類之債標的物的所有權及其意外滅失風險則自交付時起轉移。種類之債須加以特定,否則,債將無法履行。種類物之債是以種類爲客體的債。種類物是須以用度、量、衡加以確定的,可以用同量、同質的物代替。債權人要求債務人交付的只是符合規定性質的物。因而,債務人只有在交付時才確定具體是將哪些物交付給債權人。標的物的所有權也只能是以交付之時起才發生轉移,從債務人轉讓歸債權人。種類之債特定化就是指債務人在交付時將種類之債確定到具體哪些物交付給債權人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