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利息認定標準

一、利息約定不明的處理標準

民間借貸的利息認定標準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質,當事人對支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直接確定爲不支付利息。

2、當事人之間的借款關係認定爲無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主張收取逾期歸還借款的利息,則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二、利息支付不符合約定的認定標準

(1)利息清償的時間,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利息清償以債務人清償本金時一併清償。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2)利息的計算時間。利息計算的標準應當以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間爲準。一般情況下,爲借款合同履行期間。但是,在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情況下例外。

(3)提前清償問題:如果雙方未約定利息的情況下可以提前清償借款,但如果雙方約定了利息,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債權人可以拒絕提前償還。拒絕提前履行對債權人而言是一項權利,債權人可以先行使,也可以放棄。在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對償還利息進行約定,沒有約定應當以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三、違法計息方式的認定標準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四、利息償還方式的認定標準

有息民間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債務人的主要義務,是債權人的主要權利。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雙方的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當事人協議補充。如果當事人沒有達成補充協議的,應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依據地區特殊的交易習慣確定能夠確定的,儘量服從交易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