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行爲屬於放高利貸

一、什麼樣的行爲屬於放高利貸

什麼樣的行爲屬於放高利貸

對於哪些行爲屬於放高利貸,我國民法學界目前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爲:借貸的利率只要超過或者變相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即構成高利貸。有的學者認爲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於國家銀行貸款利率,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限度,否則即構成高利貸。

第二種觀點認爲:高利貸應有一個法定界限,但這個界限不能簡單地以銀行的貸款利率爲參數,而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專門制定民間借貸指導利率,超過指導利率上限的,即構成高利貸。持這種觀點的人還認爲,凡約定利息超過法定指導利率的,其超過部分無效,債權人對此部分無請求給付的權利

第三種觀點認爲:高利貸就是一種超過正常利率的借貸。至於利息超過多少才構成高利貸,由於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沒有統一的規定和解釋,在實踐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本着保護合法借貸關係,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對具體的借貸關係進行具體分析,然後再認定其是否構成高利貸。這種觀點還認爲在確定高利貸時,應注意區別生活性借貸與生產經營性借貸,後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於前者。因爲生活性借貸只是用於消費,不會增值;而生產經營性借貸的目的,在於獲取超過本金的利潤,因此,它的利率應高於生活性借貸的利率。

二、放高利貸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首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爲的通知》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爲高利借貸行爲。

其次,透過《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爲的通知》,高利貸是不但不受國家法律保護,還要嚴厲打擊,可知是違法的。

最後,刑法中沒有關於高利貸的罪名,只是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貸的過程中有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175條規定了“高利轉貸罪”,即以轉貸牟利爲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由此可見,放高利貸的資金來源若是套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是有可能觸犯刑律的。但是,如果資金來源並非從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套取所得,僅僅是約定的過高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當商業銀行信貸增速趨緩,高利貸的市場需求必然攀升。隨着高利貸進入了“暴利化”時代,其負面效應越來越大,有關方面對於加強高利貸監管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所以當您準備放高利貸或借高利貸時,建議您先諮詢專業的律師,避免陷入法律糾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