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蒐集到的證據,被告人的口供來判定,欠條並不是認定借貸事實的唯一證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度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問。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百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