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借款的出借日期不能確定的,出借人主張借款期間利息的,由出借人對出借日期承擔舉證責任,不能確定時,從主張提出之日開始計算利息;如借款人主張借款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應由借款人對出借日期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不能確定時,從主張提出之日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二)對借款的還款期限約定不明,即借據只有出借的日期和金額而沒有還款日期的問題。

作爲債權人的出借人,有權隨時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歸還借款。出借人在沒有行使催告權之前,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其權利可能被侵害的事實。只有在出借人行使催告權以後,借款人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間內沒有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出借人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可能受到了侵害,此時才具備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前提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出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借款人以訴訟時效抗辯的,應由借款人對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於這種情況,訴訟時效應從出借人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不能確定時應當適用最長二十年保護時效的規定來確定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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