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連帶責任有時間期限嗎

無限連帶責任有時間期限嗎
律師解析:無限連帶責任有時間期限。
根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的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一般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保證期間不可以約定地比主債務期限早或同時,否則視爲沒有約定,若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則爲主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