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重點規定了開展金融債務重組的企業條件、工作原則以及可採取協議重組和協議並司法重組兩種重組方式等主要內容,以有利於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透過債權人委員會制度開展企業金融債務重組工作。
其中,開展金融債務重組的企業至少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發展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金融支援政策;
2、企業產品或服務有市場、發展有前景,具有一定的重組價值;
3、企業和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金融債務重組意願。
銀監會表示,《通知》的目的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金融債權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規範和做好債權人委員會相關工作,指導企業金融債務重組,幫扶困難企業走出困境,支援實體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