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後債權人該怎麼辦

一、公司合併後債權人該怎麼辦

公司合併後債權人該怎麼辦

我國《公司法》規定: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此規定爲公司合併時對債權人保護確定了基本原則。

二、債權人的權利內容

債權人在公司合併中享有的權利包括知悉權、異議權即清償或擔保的請求權、權利損害的救濟請求權等。

在公司合併即債務人變更的過程中,債權人享有知悉權。合併各方公司有義務向債權人告知合併的事實及其享有的異議權,各國立法對此均有規定。如日本商法規定,公司要在股東大會決議合併後法定期限內發佈公告,告知債權人對合並有異議可在一定期間內提出。法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併方案由合併各方公司在各處總機構所在省的法定公告報紙上予以公告。我國《公司法》也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

三、公司權利義務的概括承受

當公司合併後,不論是新設合併還是吸收合併,都伴隨着公司人格的消滅,這些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並非隨着主體的消滅而消滅,而是無條件地轉移到新設立的公司或者存續的公司身上,由合併後的公司承繼。

若公司之間進行合併的,那麼按照法律的規定,此時需要做出公告,而公司的債權人要是覺得自己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話,則可以要求公司提前進行還債,或者要求公司提供等額擔保。因此,在公司合併後債權人其實可以積極採取一些措施來維護自身債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