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權債務轉讓公證應該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現代社會,很多公司相繼成立,在公司的正常經營過程中,多多少少會產生一些債務,也會有一些債權,有的時候公司的債權債務需要進行轉讓。那麼,公司債權債務轉讓公證應該注意的事項有哪些?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公司債權債務轉讓公證應該注意的事項有哪些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問題。

公司債權債務轉讓公證應該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一、在受理當事人申辦債權轉讓協議公證事項時,要嚴格按照《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的辦證程序,並從以下幾方面認真審查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和材料

1、雙方主體資格的審查。主要是審查雙方是否具有行爲能力,讓與人是否具有轉讓債權的權限。如果讓與人無處分權,卻進行了債權的轉讓,那麼即使受讓人是善意取得該債權,也不發生權利轉讓的法律效應;代理人代爲辦理的,還應審查其代理資格和權限是否有效。

2、審查讓與人轉讓的債權是否合法、有效。主要是審查讓與人提供的產生債權的根據,如原合同、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是否真實、合法,轉讓的債權是否有效。

3、審查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時是否完全自願,是否有欺詐或受脅迫的情況。

4、審查讓與方和受讓方所籤的債權轉讓協議的主要條款是否齊全,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

5、審查申請人就債權轉讓達成的協議,是否在內容和審批程序方面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包括審查債權轉讓協議的內容是否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或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或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審查債權轉讓協議的審批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規定,如《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或者債務人轉移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照其規定。

二、要審查讓與人轉讓的債權是否屬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的。

如《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就規定了幾種不能轉讓的債權,對於這些規定,公證員在辦理債權轉讓公證時要特別引起注意。

根據協議性質不能轉讓的權利。

這是指根據協議權利的性質只能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生效,如果轉讓給第三人將會使協議的內容失去聯繫性和同一性,因此此類協議的權利不能轉讓,這種情況一般包括:以選定的債權人爲基礎的權利,如以某個演員的演出活動等;根據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因僱傭、委託、租賃等協議而發生的債權;協議內容中包括了針對特定當事人的不作爲的義務及不作爲債權,如協議中競業禁止的約定;從權利債權,是指附隨於主權利的權利。這種權利是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並隨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的,如主債權的擔保物權是不能與主債權分離而單獨讓與的。

首先需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明以及材料進行審查,其次,需要審查讓與的債權是不是屬於法律所規定的可以轉讓的債權。如果大家對於公司債權債務轉讓公證應該注意的事項有哪些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