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債務怎樣承擔

合夥有企業合夥和個人合夥兩種形式,自然,不同形式的合夥企業,其承擔債務的方式是不一樣的,那麼個人合夥債務是怎樣承擔的呢?下面由本站小編爲你詳細介紹個人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問題。

個人合夥債務怎樣承擔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民事主體。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覈准登記,在覈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個人合夥債務,指個人合夥關係存續期間合夥組織在從事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債務。承擔債務的主體是合夥組織,而履行債務的擔保和承擔債務的財產範圍是合夥的共有財產和每個合夥人的個人財產。

1、無限連帶責任

個人合夥債務,合夥人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或合夥協議的約定,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35條的規定,在對外關係上,全體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即每一合夥人都有義務清償合夥的全部債務,而不受各合夥人對合夥財產的出資比例或合夥協議中約定的債務承擔份額的限制。對於債權人來說,既可以對某一個合夥人,也可以對某幾個或者全體合夥人先後或同時提起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請求。個人合夥的無限連帶責任具有如下特點:

(1)合夥人的連帶責任隨合夥債務的產生而產生,隨其消滅而消滅。合夥人僅就其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合夥人的連帶責任是一種對外責任。在合夥內部,仍然按照投資比例或協議約定確定債務的承擔。因此如果一個合夥人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部分對外承擔了債務,有權就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3)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這種連帶責任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爲轉移。

2、“雙重優先權”原則

對於合夥人而言,如果個人債務與合夥債務並存,原則上應當適用“雙重優先權”原則:即合夥財產首先用於償還合夥債務,償還之後若有剩餘財產的,應根據各合夥人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再分別用於償還合夥人的個人債務;反之,合夥人的個人財產首先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償還個人債務之後若有剩餘的,再用於償還合夥債務。

3、新加入的合夥人與其他合夥人享有一樣的權利和義務

對其加入之前合夥已經存在但尚未清償的債務,應與其他合夥人一起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出合夥的,退夥人對退出合夥前原合夥的債務,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個人合夥的合夥人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個人債務與合夥債務監察雙重優先原則,新加入的合夥人與其他合夥人享有一樣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你需要任何法律幫助,歡迎使用我們本站的在線法律諮詢平臺,我們定將竭誠爲你提供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