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前後債務債券處理承擔

公司成立前後債務債券處理承擔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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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成立債務如何承擔

一般說來,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的設立過程中,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就是公司的負責人。他對內執行設立行爲事務,對外代表設立中的公司。一旦公司合法成立,發起人的行爲即成爲公司機關的行爲,其所生之權利義務,歸於公司享有或承擔。如果公司未能有效成立,爲了保障交易安全,各發起人應就設立公司所爲之行爲以及設立所花費的費用負連帶責任。對於發起人在設立公司過程中所取得的權利或負擔的義務,將來歸屬於因登記而成立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