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司合併成一個公司的,合併前債務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因此,兩個公司合併成爲一個公司的,對於兩個公司合併前的債務,由合併後的公司承擔。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兩公司合併成一個公司的,合併前債務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