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後債權債務處理

公司變更是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的一種選擇,可以是進行公司合併,同時也能是公司分立。那麼,在公司變更之後,對於原公司的債權債務該如何處理?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公司變更後債權債務處理

公司變更後債權債務處理:

1、如果兩公司之間變更僅限於名稱變更,則新公司仍應承擔原公司的債權債務。不因名稱變更而改變。

2、如果新公司與原公司變更僅限於股東變更而改變,也不影響新公司承擔原公司債務

3、如果公司註銷,需要公告債務,否則註銷程序違法。註銷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公司債務問題。

民法通則》第44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或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向登記機關登記並辦理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企業法人合併的,因合併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合併後的企業爲當事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爲共同訴訟人。”

企業合併後,應是由合併後的企業法人承擔參與合併的所有企業的合併以前的債務,而不是哪一家承擔合併企業的債務。例如,在進行城市信用社的體制改革時,在一些試點城市,將所有城市信用社合併組建城市合作銀行,就是一種典型的企業合併形式。城市合作銀行組建以後,原城市信用社的債權債務均由城市合作銀行享有和承擔。對於這一點,司法實踐中已被廣泛接受。

公司有關登記註冊事項的變更,必然涉及到公司權利與義務關係及公司權利與義務內容的變化。公司權利與義務關係及公司權利與義務內容的變更狀況,主要取決於其變更的具體事項。不同的變更事項,對公司變更後的權利與義務影響不同。

1、公司權利與義務內容的變化。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營期限、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註冊資本等有關登記變更後,公司的權利與義務以變更後相應的權利與義務的內容爲限。

2、公司權利與義務關係的變化。公司組織形式因合併、分立或單純公司組織形式之間的轉化而發生變更的,原有公司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由變更後存續或新設立的公司當然、概括承受。即因爲公司合併、分立或組織形式的直接轉換而消滅的公司,其所擁有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包括它的動產和不動產以及債權、債務等,全部由變更後存續或新設立的公司承擔。

一般來講,公司進行變更後,那麼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就由新公司承受。當然,新公司之間可以就相關債權債務的分配進行協商,但卻不能對抗債權人。更多公司債權債務處理方面的知識,你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我們竭誠爲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