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抵押房產是否合法
民間借貸抵押房產是合法的,當事人抵押房產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在辦理抵押登記的時候設立,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時候,抵押權人可以對該房產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九十四條
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爲抵押財產。
二、民法典中抵押房產能否公證
民法典中抵押房產能公證。當事人可以向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公證員審查材料符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填寫《房產抵押公證申請表》,交納公證費用後啓動公證程序。
《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三、房產抵押期間是否可以轉讓
房產抵押期間可以轉讓。
《民法典》規定抵押財產以自由轉讓爲原則,當事人約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爲例外。抵押財產轉讓只需要通知抵押權人即可。
關於轉讓所得價款,《民法典》則規定“只有當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請求將轉讓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進一步規定了約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效力:只有將“禁止或限制轉讓的約定”進行了登記,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纔不發生物權效力。
由此可見,即使雙方明確約定抵押財產不能轉讓,如果該特別約定沒有進行登記,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仍然有效,受讓人可以依法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但是未將約定登記,抵押人違反約定轉讓抵押財產,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抵押財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不發生物權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是抵押權人有證據證明受讓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當事人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且已經將約定登記,抵押人違反約定轉讓抵押財產,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抵押財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抵押權人主張轉讓不發生物權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因受讓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導致抵押權消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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