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兼併的債務負擔怎麼解決
企業兼併的,被兼併的企業會與進行兼併的企業發生合併,合併後原來公司的債務由合併後新成立的公司或者存續的公司來承繼償還。
公司合併的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這樣可以有效防止公司借合併討債。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企業註銷後會進行清算,經過清算後所得的財產會用來償還公司的債務,當然如果清算後沒有財產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
則債務就無法償還了;只要公司的債權在清算後的清算期間內可以向債務人主張要回。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三、公司解散後債權債務怎麼承擔
公司解散後債權債務由公司財產承擔。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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