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債務的承擔方是怎樣的
離婚時債務由誰承擔要看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如果是個人債務的,則由欠債一方來承擔;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則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具體來說下列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婚前債務離婚後共同承擔嗎
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屬於其個人債務,離婚後無需共同承擔。但是如果婚前借債是用於婚後生活的,那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離婚後要共同承擔。
一般而言,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
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爲夫妻共同債務,此時債權人是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夫妻雙方具有合意的債務,包括:
1、雙方共同簽字所負的債務;
2、一方簽字,另一方透過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其他形式確認的債務;
3、一方簽字,另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
4、一方簽字,另一方默示同意的債務;
5、夫妻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一方授權另一方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所負的債務。
二、一方爲家庭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
1、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判斷是否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應當參考的因素有兩個:
第一,舉債是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衣食住行、醫療教育、文娛活動和各種服務等。如果債權人明知或者應知舉債不屬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例如,舉債用於賭博、吸毒、投資、對外擔保或者轉賬給沒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親友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舉債的數額不大。關於數額大小,需要結合舉債方的家庭收人、消費水平、生活習慣等綜合因素判斷。債務金額過大,明顯超出債務人家庭收人和家庭日常消費水平的,不屬於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
2、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債務。這主要是指爲家庭消費或者積累共同財產所負債務。
例如,舉債爲家庭購置大額財產或者進行大額消費;舉債用於投資、生產經營,收益被納入家庭財產或者債務人配偶從中受益的;爲支付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親友的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所負的債務。
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例如,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及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爲所欠債務,婚後一方爲滿足個人慾望確係與共同生活無關而負的債務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三、債務重組的主要方式是怎樣的
債務重組有以下主要方式:
1、以資產清償債務: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
2、債務轉爲資本:債務人將債務轉爲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爲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
4、採用以上三種方式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三條
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
(二)將債務轉爲資本;
(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兩種方式;
(四)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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