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如何申請轉讓債務
債務人要申請轉讓債務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不同意的則該轉讓行爲無效,債務轉讓的其從債務也一併轉讓,且債務轉讓的新的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爲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二、申請破產後債務法人不承認如何辦
申請破產後債務法人不承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依照法律規定清理債務。
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的,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破產財產清償的先後順序是:
1、破產費用。2、共益債務。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民法典中如何申請債務人房產保全
民法典對如何申請債務人房產保全規定。債權人申請保全債務人房屋的,應該寫申請書,並且提供相關證據,向人民法院申請。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繫方式;
2、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4、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資訊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得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候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法院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繫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資訊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爲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訊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製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面臨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應該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以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內容已經對債務人如何申請轉讓債務的問題作出瞭解答,如果您還需要諮詢相關的其他問題,可透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爲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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