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款糾紛起訴書怎麼寫?

一、民間借款糾紛起訴書怎麼寫?

民間借款糾紛起訴書怎麼寫?

民間借款糾紛起訴書需要寫明以下內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等基本情況。

(2)案由:借款合同糾紛。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同業拆借糾紛、企業借貸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

(3)訴訟請求:貸款人提起訴訟的: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返還借款的,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借款人返還借款並支付逾期利息。擔保人提供擔保的,請求判令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借款提供後,發現借款人提供虛假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借款人返還借款並支付逾期利息;其他。借款人提起訴訟的:貸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貸款人提供貸款並賠償損失;貸款人違約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借款或擅自解除合同的,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貸款人繼續履行合同並賠償損失;其他。

(4)事實和理由:寫明原、被告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的時間及約定內容。擔保合同的時間及約定內容。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變更、解除或者履行的實際情況。被告未合格履行義務的事實,依法要求被告承擔相應責任。

(5)寫明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的名稱、件數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身份證號和住址。

(6)寫明起訴狀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原告在具狀人處簽名,並註明起訴時間。

二、簽署民間借款合同的時候可以指示交付嗎?

1、在借款合同之中可以約定將借款指示交付給他人,當然,若是指示交付,後期可能會引發無法確定具體誰是借款人的糾紛。

2、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的情況下,大多是發生在指示交付的情形下產生的,那麼一旦出現了此類糾紛到底是以誰爲被告要求還款,此時實際收款人在訴訟中的角色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有利於出借人的方式確定要求哪一方還款:

(1)讓實際收款人作爲證人出庭作證,證明所收到的款項系代借款人收取,起到出借人已經實際交付款項的事實。

(2)借款人否認收到過借款,且不承認與實際收款人存在法律關係,出借人也無證據證明是受借款人指示交付等,這種情況下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可列借款人爲被告,並列實際收款人爲第三人蔘加訴訟,這種方案最大的好處是有利於法庭查明事實,至少保證有一方會承擔還款責任。

(3)借款人否認收到過借款,但出借人有證據證明是受借款人指示交付給實際收款人的或者是實際收款人是因履行職務等實際收到的款項,這種情形可直接以借款人爲被告,此時無須再列明實際收款人。

3、如果借款人有證據證明是受委託借款或代理實際收款人借款的,且實際借款人也收到了借款的,則應當以實際收款人爲被告主張還款,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是委託代理關係,如果再列借款人爲被告要求還款法院難以支援。

公民、單位若是同意他人向自己提出的借款請求,爲了降低後期對方不向自己還款的概率,可能會在實際放款之前,與對方簽署一份借款合同。如果在還款期限屆滿的時候,地方以沒有還款能力等爲藉口不還款的,可以在書寫民間借款糾紛起訴書後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