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撤銷權可以對抗善意取得嗎
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債務人有逃避債務償還行爲,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才能行使的,但如果第三方善意取得的,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第五百三十九條【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爲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須具備的條件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不當減少的行爲,主要指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或者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自己的財產,債務人放棄未到期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等,但不包括債務人放棄贈與、拋棄繼承等不增加自己財產的行爲。
2、債務人的相關行爲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也即債務人使自己的財產不當減少後就缺少足夠的資產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如果債務人減少自己財產後仍有清償能力,就不能認爲對債權人形成損害。
3、是要在規定時間之內行使,即債權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債務人的行爲一旦被撤銷,即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依據《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當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時轉移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但對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財產,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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