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己貸款能用別人的抵押物嗎
1、當事人貸款的,可以用第三人的財產進行抵押,但需要經第三人和債權人的同意,雙方同意的,由第三人與債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定義】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爲抵押財產。
二、簽訂抵押合同時要注意什麼
1、明確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時,抵押合同也無效。
目前我國法律是禁止企業間進行借款的,而對個人之間借款沒有此規定,故在簽訂抵押合同時要特別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2、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3、抵押合同中不能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沒有清償債務能力時,就將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所有”。
此約定沒有法律效力。
4、用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比如房產、土地、汽車等作抵押物的,應向有關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抵押合同不生效;
用其他財產作抵押物的,可以自願向公證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並且只有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纔有對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5、注意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法定部門。
僅僅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爲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以林木抵押的,爲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以車輛、船舶抵押的,爲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以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爲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當事人貸款的,可以用第三人的財產進行抵押,但需要經第三人和債權人的同意,雙方同意的,由第三人與債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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