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沒有約定利息是否可以主張利息
借款沒有約定利息,視爲沒有利息,債權人不可以主張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爲沒有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爲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爲沒有利息。
二、借款未約定利息是否還應當支付利息
借款未約定利息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借貸合同關係中,沒有約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因此債務人可以不用支付利息。
二、非自然人之間(法人與法人之、單位間之間)的借貸合同關係,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
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三、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人民法院不予干預。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爲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爲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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