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死亡擔保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債務人死亡擔保人有責任。債務人死亡,債務併爲消滅,債務未消滅擔保人就仍然需要承擔擔保責任。至於擔保責任如何承擔要根據約定確定,擔保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兩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是否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進行追償。
被擔保的債權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債務人配偶承擔清償責任的範圍是哪些
債務人配偶承擔清償責任的範圍是以下債務: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
4.配偶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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