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的法律效力爲:
1、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債務轉讓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爲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係,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嗣後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並不負擔保責任。
2、抗辯權隨之移轉。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爲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應注意的是,由於債務承擔的無因性,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於原因行爲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於所承擔的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3、從債務一併隨之移轉。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證債務不當然隨主債務移轉於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
在當代的社會銀行的一些債務如果存在轉移這種情況的話,那麼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債務轉移的條件,否則的話不發生任何的法律效力,首先是需要有合法有效的債務的存在,其次就是這樣的一種債務必須是有可轉移的性質。這樣的話才能夠進行債務的轉移。
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面臨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應該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以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內容已經對債務轉讓的法律效力是哪些的問題作出瞭解答,如果您還需要諮詢相關的其他問題,可透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爲您解答問題。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