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死者債務怎麼清償?

如何確定死者債務怎麼清償?

一、如何確定死者債務怎麼清償?

主要包括這樣幾類:

1、被繼承人依照我國稅收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的稅款。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責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爲而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無因管理而承擔的補償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他屬於被繼承人個人的債務,如合夥債務各屬於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債務,被繼承人承擔的保證債務等。

死者生前債務清償

應當首先用遺產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其次優先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種債務。但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另外,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爲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規定清償債務。

有時,各繼承人已將遺產分割完畢才發現還有未清償債務的,這是應按以下辦法清償:

(1)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

(2)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3)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二、債務人死亡如何確定被告

(一)原告起訴時,已經死亡的債務人不能列爲被告。債務人死亡後,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起訴時,原告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爲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原告變更適格的主體,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原告起訴時,遺產未分割的,數個繼承人均應列爲被告參加訴訟(放棄繼承的除外)。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餘,繼承人才能進行繼承。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負擔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所以不能成爲被告。

(三)原告起訴時,如果遺產分割結束,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按其繼承份額按比例清償,所有參加分割遺產的繼承人作爲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四)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與其共同共有財產析產前,對共同共有財產中被繼承人的遺產實施保管的,其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五)債務人死亡後,雖有繼承人、受遺贈人,但他們都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或者沒有繼承人、受遺贈人。存有遺產的遺產保管人爲被告。

(六)在訴訟期間,債務人死亡的,原告應當申請變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請變更,法院應主動行使釋明權,避免當事人的訴累,如果原告不變更,則應駁回起訴,讓原告另行起訴。

死者的債務確定包括很多個方面的債務,從多個方面確定,並且一般是死者的遺產作爲清償債務的財產,債務人死亡的被告確定,原告起訴時,已經死亡的債務人不能列爲被告,遺產未分割的,數個繼承人均應列爲被告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