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房產公證沒有辦抵押有效嗎
房屋抵押辦理了公證的,房屋抵押行爲有效,但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未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已經做了抵押的房子可以購買嗎
對於已經做了抵押的房子,買房者購買時明知是抵押房的,那麼跟開發商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不受限制。
而相反地,開發商想要出售做了抵押的房子將要受以下限制:
1、通知抵押權人並經其同意出賣抵押房;
2、如實告知買房者房子被抵押了的事實。
所以,開發商出售抵押房時未盡到以上義務的,將要承擔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後果。
不過,買房者購買已經做了抵押的房子,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
其中一個便是開發商不能按時還貸,那麼房子不能解押會直接影響買房者辦理房產證。
並且,如果開發商逾期還貸被起訴的話,被抵押的房子將可能會被拍賣,屆時買房者可能會錢房兩空。
當然,如果買房者事先並不知道房子被做了抵押的,那麼可以透過跟開發商協商或訴訟的方式解除、撤銷合同或宣告合同無效,並積極主張違約損害賠償。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房屋抵押只申請公證,未辦理登記的,房屋抵押有效,但抵押權未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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