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不還錢的,法院會依法在被執行人的銀行帳戶扣劃款項、拍賣、變賣不動產、動產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人員名單。
根據《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法律依據:
《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民法典》規定強制執行男方還不給撫養費,可以請求法院從工資卡中劃撥撫養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撫養費應當包括生活費、醫療費以及教育費等,撫養費是可以變更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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