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死亡債務怎樣償還呢
債務人死亡債務償有以下情形:
1、債務人死亡的,其遺產繼承人應當以其繼承的遺產爲限爲被繼承人償還債務。
2、沒有遺產的,如果債務有保證人的,應當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如果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死亡後應當由其配偶承擔債務。
4、如果沒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消滅,除非債務人的親屬自願償還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二、討債遇到債務人死亡的怎樣處理
欠款人死亡了的,只要欠款人還有遺產,就可以向其繼承人追償,債款仍然還是能夠要回來的。
1、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2、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3、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三、債務人訴訟中死亡法院怎樣去處理呢
1、原告起訴時,已經死亡的債務人不能列爲被告。債務人死亡後,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
起訴時,原告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爲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原告變更適格的主體,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2、原告起訴時,遺產未分割的,數個繼承人均應列爲被告參加訴訟(放棄繼承的除外)。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餘,繼承人才能進行繼承。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負擔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所以不能成爲被告。
3、原告起訴時,如果遺產分割結束,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按其繼承份額按比例清償,所有參加分割遺產的繼承人作爲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4、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與其共同共有財產析產前,對共同共有財產中被繼承人的遺產實施保管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其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5、債務人死亡後,雖有繼承人、受遺贈人,但他們都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或者沒有繼承人、受遺贈人。存有遺產的遺產保管人爲被告。
6、在訴訟期間,債務人死亡的,原告應當申請變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請變更,法院應主動行使釋明權,如果原告不變更,則應駁回起訴,讓原告另行起訴。
7、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終結訴訟。
《民法典》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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