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留置權人是否能取得所有權
民法典留置權人不能取得所有權。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時,是不能取得留置物所有權的,留置權人只能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留置物實現債權。《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爲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爲留置財產。第四百五十五條【留置權的實現】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留置權實現的方法
1.折價。
折價是指留置權人與債務人協議確定留置財產的價格,留置權人取得留置財產的所有權以抵銷其所擔保的債權。
這種方法比較簡單,但必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否則就應當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法。
2.拍賣。
拍賣是指依照拍賣法規定的拍賣程序,於特定場所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賣留置財產的方式。
拍賣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都比較高,但費用較高。
3.變賣。
變賣是指以一般的買賣形式出賣留置財產的方式。
由於拍賣的費用較高,有的雙方當事人不願意負擔這一費用,因此採取費用較爲低廉的變賣方式。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留置權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時,是不能取得留置物所有權的,留置權人只能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留置物實現債權,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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