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算違約金嗎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債務利息不屬於違約金,而是屬於逾期履行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的懲罰性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遲延履行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後十日內發出執行通知。執行通知中除應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應通知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遲延履行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
二、遲延履行是什麼
遲延履行是指當事人未在約定的時間履行,遲延履行,又稱債務人延遲或逾期履行,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間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
其構成要件爲:
1、必須存在有效的債務債權關係;
2、債務履行期已屆滿;
3、債客觀上債務屬於能夠履行的狀態;
4、債務人無正當理由的使債務出於赤炎狀態。
其中如果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或者留置權等延遲履行的抗辯權,那麼債務人的遲延履行具有合法性,不構成遲延履行。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遲延履行法律文書時,法院可以要求被執行人加倍懲罰性的利息,而遲延履行的利息不屬於違約金,而是對被執行人的處罰,而違約金是合同違約時產生的。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