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之債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認定嗎?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爲他人的借貸提供擔保,如果其對外擔保並收取了相應的擔保收益,並且這種擔保收益又用於家庭生活,那麼該擔保之債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夫妻雙方都應當對該擔保之債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擔保之債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認定嗎?

如果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爲他人的借貸提供擔保,提供的是無償擔保,沒有獲得任何的擔保收益,或者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並收取了相應的擔保收益,但是該擔保收益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爲目的,這種情況上明顯不符合成立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因此應當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之債。

對擔保之債屬於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能否要求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審判實踐中存在爭議,判決亦有不同。一種觀點認爲,擔保之債形成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推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另一種觀點則認爲,一方的擔保行爲是其個人行爲,此擔保之債應認定爲個人債務,要認定此種擔保之債的屬性,應當從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擔保之債的性質兩個方面分析。

當然,這裏還涉及到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舉證問題,按現行的法律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應當首先推定爲個人債務,若債權人或者以自己名義負債的,想要認定該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其應當對其主張負舉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或負債的一方不能舉證證明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則應認定該債務爲個人債務,由負債的一方以其個人財產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對外給他人的借貸提供擔保,在實務中很常見,但是借款人如果不能按時還款的,夫妻一方作爲擔保人,是要承擔還款責任的,出借人在主張權利時,也大都把夫妻雙方列爲共同被告,理由是該債務是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