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接收貨幣一方

民間借貸接收貨幣一方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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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法律規定借款合同接收貨幣一方嗎?

你好。已於2015年9月1日實施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民間借貸規定》)借款合同接收貨幣一方第三條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對於該條規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光從字面看似乎不難理解,以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也曾作出相同或類似的規定,但是“接受”既可能發生於借款人收到借款之時,也可能發生於出借人收到借款人的還款之時。那麼對於民間借貸合同而言,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爲便於分析,本文的論述均假定這一前提成立),出借人與借款人哪一方爲接受貨幣一方,進而確定其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