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騙取貸款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騙取貸款的借款合同是無效的。無效合同的情形包括有: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無效;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合同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簽訂的合同無效;法律其他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爲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二、收到3萬貸款後跑路是否是合同詐騙
如果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如果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
收到3萬貸款後跑路,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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